
公告日期:2025-10-14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且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公司目前设独立董事 4 名。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发生变更,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包括 1/3)是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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