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2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4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6
四、 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8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8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8
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9
八、 结论性法律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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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唐山汇中威顿仪表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登记。
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00 万股,
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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