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2-14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4-003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欣泰电气”)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文件及
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办字[2014]10号)文件的要求,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与履
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各
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其中,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辽宁欣泰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上
述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姐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包括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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