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2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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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泰电气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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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新明律师与戴任智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
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
议案》和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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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由于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出国考察不能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
总经理、董事孙文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 代表股份 68,374,53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5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60,514,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3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860,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1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
明。此外, 公司董事( 除温德乙、 陈柏超外)、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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