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24
证券代码: 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 2015-059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 15:00 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由于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出国考察不能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
司董事孙文东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8,374,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8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0,514,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5.2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860,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2,765,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26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05,3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6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860,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1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
长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260,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27%;
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弃权 79,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651,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975%;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7%;弃
权 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工监事辞职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8,280,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9%;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79,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671,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853%;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弃
权 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8%。
四、 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 欣泰电气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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