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14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并通过香港子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投资设立两层全资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美国子公司一”和“美国子公司二”),香港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5万美元,美国子公司一的注册资本为802万美元,美国子公司二的注册资本为801万美元。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对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及未来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公司未来发展和业绩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二、关于注销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7211210182600145871)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拟对以上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该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注销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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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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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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