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6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已经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核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专字第01010065号《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公司之募集资金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5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董事陈柏超先生辞职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7名,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晓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补选刘晓辉女士为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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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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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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