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6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XINGHUA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015]京会兴专字第01010065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审核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与贵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基础上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报告仅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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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杨轶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王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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