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14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8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9
第七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10
第八章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11
第九章 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信披业务备忘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设立专
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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