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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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14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议后一致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根据运营和自身长期战略发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对外投资美国科惠力公司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是为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充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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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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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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