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3、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5、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3、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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