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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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6-1号
致: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鹏翎股份的委托,担任鹏翎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鹏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与本次调整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鹏翎股份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法律事项、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鹏翎股份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同意鹏翎股份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鹏翎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鹏翎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鹏翎股份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鹏翎股份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鹏翎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鹏翎股份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鹏翎股份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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