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发展和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考虑公司未来的成长性、摊薄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变化、股票供应量增加对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影响等因素。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处理。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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