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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49:00 股吧网页版
鼎捷数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草案)》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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