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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