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
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及《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草案)》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的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亦称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由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
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办公室,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办公室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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