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12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对*ST东通(东方通)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ST东通连续四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2.29亿元,对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44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ST东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
2019年至2022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ST东通拟被罚2.29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亿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东方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徐少璞,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东方通时任监事齐红,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此外,黄永军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