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3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暂不接受文件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
黄永军,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少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齐红,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
总经理;
李鹏,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忠国,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东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
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
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月 7 日,*ST 东通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ST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一项、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
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
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
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
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 东通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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