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证券、衍生品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
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负责对股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实施证券投资操作。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
投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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