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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9:07:24 股吧网页版
溢多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审查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及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七条 公司采取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预算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外部董事津贴,该津贴年度总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外部董事对公司贡献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及水平可根据以下因素动态调整:

(一)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战略目标调整及个人履职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职责变动;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市场薪酬变动趋势;

(四)通货膨胀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

(六)其他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合理因素。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指标及个人履职情况为考核依据,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在考核周期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后按月度、年度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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