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交易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以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七条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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