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意见;
(四)有任何厉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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