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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雪浪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六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其他重大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八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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