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
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 号汇智大厦 B 楼 17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均
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4,448,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81%。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29,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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