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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