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并向董事长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查,对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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