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货币资金,指公司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前款“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司持股虽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
(二)战略导向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管理与整体发展战略保持一致,以支持战略规划的实现。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的风险,加强资金活动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对重大决策、重点事项、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重点监控。
(四)效率优先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充分重视资金使用效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保证资金回报率高的业务资金使用。
(五)有偿使用原则。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兼顾各方利益,
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部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公司的库存现金、结算票据、网银操作盘等,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也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二)货币资金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复核盘等,并对支付金额、收款单位等是否与审批相符进行复核。
(三)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薄,对货币资金的账薄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第六条 公司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依据《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双线控制并最终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业务部门对货币资金支出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逐级审核。
财务部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逐级审核。
第九条 对于审批流程不全的付款凭证,财务部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三章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纳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现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借出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优先使用银行转账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出纳应当每天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报告,采取必要的妥善保管措施,于次日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的现金盘点表应当经各参与人签字确认,发现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非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开立,应经董事会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自行办理。
财务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对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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