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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邦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并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在发出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每位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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