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在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
第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其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符合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奇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应当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捐赠与赞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重大法律诉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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