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 年 03 月)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11X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
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6 万股,并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CECEP Guozh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91 号,邮
政编码: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104.2231】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8,104.223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续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环保、改善环境、节约能源、服务社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主管机关核准为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专用设备修理;新型膜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
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现制现售饮用水;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节能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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