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子公司具体包括合肥朱砖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乌海市国祯易嘉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肥胡大郢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门市国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麦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和Biovac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AS等79家,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控制环境
(1)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应履行的义务,为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股东会、董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与公司管理层共同构建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权及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地运作,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使公司各方面管理工作都能有序进行,防范了经营风险。
(2)内部审计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开展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业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质量的持续提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向审计委员会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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