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 号)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
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履行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4 年 3 月,公司因拟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聘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继。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于近日完成,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保荐机构”)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
与义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
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殷凯奇、桑继春
联系电话 0755-25860625、0755-2586988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89
注册资本 369,100,317.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
园一期 3 栋 A 座 18、19、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
园一期 3 栋 A 座 18、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彦辉
实际控制人 丁彦辉
联系人 孙伟玲
联系电话 0755-2879412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4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进行工商变更,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 36,851.6912 万元。
四、保荐工作概述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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