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 2018 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
3 栋 A 座 18、19、20 层)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丁彦辉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 369,100,31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0.15 元(含税),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7.65 元/股。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6,153,846 股股票(含本数),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则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47,058,823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由丁彦辉先生全额认购。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六、在扣除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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