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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19:24:06 股吧网页版
艾比森: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因素,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建设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能够预防、发现并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披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 2025 年度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并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本身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仓储与物流管理、产品品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日常费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品牌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研发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层面认定的缺陷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和税前利润为参考指标进行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资产总额的 2.5%≤错报,税前利润的 5%≤错报;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2.5%,税前利润的 3%≤错报<5%;
(3)一般缺陷:错报<资产总额的 1%,错报<税前利润的 3%。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的舞弊行为;

(2)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因严重违反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行业财务制度,受到国家机关在行业以上范围内通报、处罚。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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