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9 19:11:40 股吧网页版
天华新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2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2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示期
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