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形;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本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及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物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财务申报的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的规定。
就本第(二)项而言,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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