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当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的技能组合,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合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整理成书面资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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