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借贷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不含会议当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和召开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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