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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56:42 股吧网页版
*ST长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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