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药控股”或“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长药控股现有产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维护长药控股整体利益,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公司与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行为。使子公司实现高效、有序的运作,以提高长药控股整体的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回报股东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药控股及下属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二)本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长药控股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长药控股对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
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董事会,股东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企业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长药控股作为各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组建其董事会的权利,以保证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长药控股按照所在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需先行征得公司同意,并接受公司总经理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直接由长药控股委派。
第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责任人应于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与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遵守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其必须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不得隐藏、隐瞒、虚增利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把握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开拓经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司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子公司应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完善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高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的执行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经营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子公司应于每年末,在公司指导下,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预算,最迟不得超过 12 月中旬报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在报请公司审定后实施。对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地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预算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子公司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上年完成数及本年计划数;
(二)子公司产品本年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销售及其调整计划、市场营销计划;
(三)子公司本年经营的全面预算;
(四)子公司本年原材料及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五)子公司商品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六)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七)新产品开发计划;
(八)对外投资计划;
(九)其他长药控股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自身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子公司可根据其经营性质及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删或者补充,并报长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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