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平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审议,报山东证监局和山东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三)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四)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相关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运用和业绩盈亏等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四)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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