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370700739266659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67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药控股”)
英文全称: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简称“Changyao Grou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邮政编码:
44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33.611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保健食品生产;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消毒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检验检测服务;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进出口;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用包装材料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中草药种植;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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