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股东会间隔最长不超过15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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