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募集资金投向与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公司对外发布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做到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及时、完整地存放在指定的账户内,并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的原则进行安排。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少但由于具体情况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时,应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中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及计划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处报送项目进度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支出,均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逐级审核列支,并定期对项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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