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02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正辉,其他责任人员;
郭晓伟,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郑树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正盈,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英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月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张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邓远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 年至 2023 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
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21,532.38 万元、28,373.66 万元、23,363.46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 万元、6,337.52 万元、4,370.50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88.23%、6.42%。同时,由于 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
*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
罗明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
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
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郭晓伟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长药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金凤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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