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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8 18:09:4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02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正辉,其他责任人员;

郭晓伟,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郑树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正盈,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英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月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张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邓远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 年至 2023 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
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21,532.38 万元、28,373.66 万元、23,363.46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 万元、6,337.52 万元、4,370.50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88.23%、6.42%。同时,由于 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

*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

罗明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
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
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郭晓伟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长药2021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金凤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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