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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7:45:00 股吧网页版
中来股份:关于收到股东《放弃行使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放弃行使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11月10日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林建伟先生在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来股份”)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行使。另约定,若表决权委托终止后未满足一定条件,林建伟先生同意通过延长委托期限或放弃授权股份表决权等方式,确保浙能电力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39)。本次表决权委托将于2026年2月13日到期。

鉴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林建伟先生于2026年2月6日向公司出具了《放弃行使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林建伟先生自表决权委托到期之日起放弃所持公司178,236,9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6%)的表决权,弃权期限为36个月。同时《承诺函》中明确了弃权期间内恢复表决权的情形等事宜。

二、《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人林建伟与浙能电力于2022年11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若表决权委托终止后未满足一定条件,本人同意通过延长委托期限或放弃授
权股份表决权等方式,确保浙能电力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双方于2025年8月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本人应向浙能电力分期支付业绩补偿款,并基于实际情况在表决权委托期满后不选择继续委托表决权方式;浙能电力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稳定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地位,努力支持中来股份的正常稳定经营,维护中来股份利益。

现《表决权委托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承诺如下:

1.自表决权委托到期之日起本人放弃所持中来股份 178,236,987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6.36%)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弃权期限为36 个月。

弃权期间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弃权股份于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全部恢复表决权。

(1)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本人持股比例达 5%或以上;

(2)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通过减持股票、放弃表决权等方式放弃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

(3)当第三方持股超过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2.在弃权期间内,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包括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3.本承诺函不影响承诺人对其弃权股份享有的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配股或可转债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

4.在弃权期间,因中来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的弃权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该等新增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亦按照本承诺函约定自动放弃。

5.在弃权期间内,若本人减持所持有中来股份股票,则减持后弃权股份数量相应调整。若该等放弃表决权股份的受让方为本人一致行动人的,则该受让方应当承继本承诺函项下本人所对应的放弃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林建伟先生本次出具《承诺函》,遵循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精神,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浙能电力,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备查文件

1.林建伟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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