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和经营管理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组织及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加强经营监督和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三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
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六)注重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八)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和节能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具有如下事项审批权限:
(一)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资产抵押(质押)等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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