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简称“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非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等进行研究,审核、督导相关工作的实施并提出指导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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