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构建以效益效率为核心的工资总额联动调控机制,推动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劳动生产率同步联动、合理增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统一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等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效益指标、管理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及约束性指标相挂钩,每年根据公司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对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薪酬调整。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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