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标准。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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